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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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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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