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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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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提效减负、放管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二)纳税人由于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后导致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申请程序

(一)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理由或依据、范围、期限、土地面积及税额等。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3.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批管理

(一)审批程序。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核,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管理

地(市)级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审批管理,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困难减免情况。

四、督促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税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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