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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0〕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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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拉萨市市区2-20元;

(二)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地区行署所在地1-15元;

(三)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0.8-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3-5元。

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分别合理划分拉萨市市区、各行署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在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于所属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行署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视频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标准

第九条占用下列上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三)经批准开发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度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将免缴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月1-15日,12月1-15日.

第十二年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属于各地(市)、县级财政收人。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办以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拉萨市市区、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何时征税,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行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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