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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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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了规范全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藏国税发〔2014〕211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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