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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外国驻拉萨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2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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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满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用油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务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驻拉萨领事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拉萨公司所属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继续执行零税率。

二、外国驻拉萨领事馆及其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实行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它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拉萨公司须将销售给外国驻拉萨领事馆及其人员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销售数量办理免抵税手续。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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