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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跨地县经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7〕1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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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拉经开国税函〔2007〕2号)收悉,中铁天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青藏铁路沿线的铁路养护工程,企业经营范围跨越地、县及农牧区,应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固定业户经营范围跨越地、县及农牧区的,应以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或征免界限。中铁天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点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作为确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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