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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1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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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现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告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其农产品抵扣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二、扣除标准确定原则:

(一)对生产工艺和投入产出率相近的产品,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确定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对产品品种繁多、原料投入复杂,以最终产品难以确定扣除标准的,以共同的中间产品确定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由纳税人申请,依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其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为:

(一)试点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表》(见附件1),由县(区)、市两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层报省税务局核定。

(二)省税务局组成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确定扣除标准。

四、 试点纳税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将纳入核定扣除前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按照历史成本法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2),自试行核定扣除之日起首个申报期内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试点纳税人一次性转出存货所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分期转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管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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