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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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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2018年第4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宁波市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仍要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四、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证、补证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2018年11月1日后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到其他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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