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30
【字体: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