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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1-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29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8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8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8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8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80%

金融业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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