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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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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5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6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7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84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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