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关于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三种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部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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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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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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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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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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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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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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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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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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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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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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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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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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