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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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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减税降负到实处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增强创新能力提供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按国家部署落实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措施。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国家出台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后,会同人社部门贯彻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等政策建议。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编写、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新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重点、热点、难点税收优惠事项,解释辅导到位,用好用活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QQ群和线上线下纳税人学堂等平台,集中培训、重点辅导和网络宣传相结合,帮助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纳税服务更优化

(五)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 新服务 新形象”活动和纳税人办税堵点难点排查整改工作,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倾听民营企业涉税需求及意见建议,“面对面、点对点”解答企业疑难。通过窗口服务、座谈交流、投诉受理等方式,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主动为民营企业排扰解难,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六)精简办税资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采集”调整为“直接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确认”。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

(七)简并优化申报表。进一步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修改完善我省网上申报系统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功能。继续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

(八)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推进基础管理“事项任务化、任务工单化”,强化“自动化处理、提醒自我修正、工单处理”的递进式管理机制,简化办税程序。严格督促各市、州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和省局提出的十二条具体措施要求。落实好税务注销环节“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即办,对工商简易注销推送又符合相关条件的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九)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再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提供“新办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简化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县迁移业务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将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运用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扩大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有力支持。要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提供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和预警服务,帮助企业增强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积极开展精准帮扶,排忧解难更贴心

(十一)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办税大厅、客户端、微信和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三)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十四)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合法权益受保障

(十六)开展包容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七)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

(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拓展行政复议监督救济职能。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二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迅速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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