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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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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经办机构大厅设置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窗口,在税务办税服务厅设置社会保险费“社保征缴”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宜。

四、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d-n-tax.gov.cn/)下载客户端申报软件,采取客户端模式申报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业务咨询、意见建议和问题投诉,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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