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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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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三、缴费期限(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修改为“ 三、缴费期限(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修改后的规范文本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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