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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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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属于阶段性工作且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了稳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起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实现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合并。现就系统并库期间全省涉税(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起,全省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并暂时关闭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办税系统。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在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期间可正常使用。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31日0:00起,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办税系统,恢复使用。

2019年1月31日8:30起,全省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并库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暂停业务期间,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1月23日暂停业务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

(三)暂停业务期间,车购税纳税人应合理安排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间。在系统并库期间,由于暂停业务造成纳税人因未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形成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在核实后免予加收。

(四)暂停业务期间,暂停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对存在应办未办事项的纳税(缴费)人,请在暂停业务前办结相关事项,以免造成由于存在未办结事项产生的纳税(缴费)风险。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

本次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并库暂停办理业务及并库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事项办理不顺畅给纳税(缴费)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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