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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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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0.60%

2

其他行业。

1%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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