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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税函〔2018〕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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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加大对软件行业的扶持力度,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事项规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缩短办税期限

自2018年12月1日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超税负退税改为按月申报办理。

二、简化报送资料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纸质版)和《软件企业申请退税计算表》(纸质版)、《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纸质版)不再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由经办人员从金税三期系统查询调取。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不再报送,改为报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表》(格式详见附件1)。

(三)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纸质版)不再报送,改为报送《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格式详见附件2),纸质发票留存企业备查。

三、优化办税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优化服务,提高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便利度,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加快审核进度,努力使纳税人应享快享。

四、加强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相关规定认真核实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切实把好审核关;同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0号公告)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确保政策执行规范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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