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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的通知


川市监函〔2019〕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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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使市场主体退出更加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将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工商,下同)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配合,按照原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和原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21号)要求对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进一步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664号),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要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试点改革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推开该项改革。

二、创新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采取“省对省”的方式传递电子清税证明,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有效解决市场主体退出“堵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申请一般程序注销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按原操作流程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调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接口发起查询请求,税务部门按“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三种情形实时反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信息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税务部门反馈“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1.对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2.对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经申请人确认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容缺”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将上述《承诺书》纳入登记档案管理。

经申请人确认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

(三)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申请人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按以上方式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将办理结果和承诺信息及时反馈省税务局进行风险比对。对承诺不实的,税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异常监控或纳税信用D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承诺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2019年1月20日前,省税务局完成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主体预处理比对工作。

(二)2019年1月31日前,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启动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三)2019年2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改造,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

(四)请各市(州)高度重视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工作,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曾红欧,电话:028-86523683;省税务局联系人:汤杰,电话:028-86734602。

附件:承诺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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