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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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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公布与上述政策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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