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