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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京财税〔2018〕18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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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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