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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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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docx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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