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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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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自2013930日起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省局曾下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现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再次明确如下:

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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