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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8〕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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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要主动为扣缴单位提供业务培训辅导,确保各扣缴单位准确地为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业务。要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涉税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各地、各部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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