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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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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我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税务局反馈。

五、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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