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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1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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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2月31日废止。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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