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

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京财税〔2019〕5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3-2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注释: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2〕398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20日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55591799)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