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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7〕4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4-17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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