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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8〕3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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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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