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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B〕6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6-08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失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人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财政部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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