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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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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按规定应报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目前,我省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如下:

(一)电子发票平台名称:51发票服务福建分平台;电子发票平台所属公司名称:福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电子发票平台名称:福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平台所属公司名称: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短期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对购销双方全部免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三、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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