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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5-06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

现将《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对口部门反馈。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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