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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9〕4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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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9〕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综〔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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