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3〕1189号)。
注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