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3〕1188号)。
注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青财税字〔202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