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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税发〔2019〕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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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税务机关和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建设,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发票相关服务,是指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为使用平台的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在海南省提供电子发票系统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及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在省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向省税务局报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填写平台、平台所属企业及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提交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管理方案等资料。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平台纳税人数据信息安全。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服务规范和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在海南省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含专人,下同),负责省内纳税人系统操作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

第三方平台应将省内所有服务机构信息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省局应按规定签收《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第八条 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方平台所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省税务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第三方平台在海南省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无法承诺免费提供以上服务的,税务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增值服务,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方平台应在平台醒目位置,对增值服务明码标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

第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对增值服务收取费用,应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列明收费具体项目和金额。收费项目较多的,可将项目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或另附清单注明。

第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税务机关要求,按年报送电子发票增值服务项目和收入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税务局应当开展对电子发票政策的宣传,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由纳税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第十五条 省税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微信公众号公示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信息,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第三方平台。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公示以上内容。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首次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省税务局设立并公布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对涉及第三方平台的举报、投诉事项,按规定实施登记管理并开展调查,督促解决存在问题,促进电子发票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对第三方平台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组织开展第三方平台收费情况调查,抽取第三方平台用户调查了解纳税人合理需求和意见建议。调查可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调查时应通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情况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调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辖区当年使用第三方平台纳税人总数的10%,低于10户的,全部予以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省税务局。

第二十条 省税务局对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日常管理中使用第三方平台的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作为对第三方平台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惩戒: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取消第三方平台服务资格:

(一)对免费项目违规收取费用的;

(二)采取欺瞒等手段对免费项目变相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或者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附件:

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承诺书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

4.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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