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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内政发〔2014〕1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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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01日起废止。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内政发〔2019〕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5号)有关精神,为保护我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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