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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抓紧做好增值税消费税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发〔1996〕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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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是“九五”开局之年,一定要努力完成全年的各项税收任务。截止10月中旬,全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累计完成31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4%,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684%,从收入进度看,短收48亿元,后两个月的任务非常艰巨。当前,全区累计拖欠增、消两税68亿元,占全年收入任务的15%。一些企业大量拖欠、占压国家税款,严重地影响了全区的税收进度,加剧了自治区经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削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成全区今年收入任务是平衡财政收支的关键。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当地金融、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金融政策,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国库。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抽调有关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清理欠税联合小组,深入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欠税大户,逐户进行认真清理核实,提出清理欠税的具体措施与期限,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税收任务的超额完成。

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企业回笼的货款,应首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缴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无故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纳税人帐户无款的,要按税法有关规定,采取其它措施,促其缴纳税款。

三、年内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一律停止审批缓缴税款,不得擅自超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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