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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转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征收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问题报告的通知


内政发〔1997〕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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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征收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征收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股份制企业和其它国有、集体、私营、联营等内资企业,一律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利润较低的企业给予18%和27%两档低税率照顾。我区之外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对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般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的33%税率征税,后按18%税率返还的办法,以支持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目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已对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会不断增多。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上市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筹集建设资金,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建议改变现行一户一报批的办法,由政府发文明确规定:“九五”期间,我区凡经批准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从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律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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