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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1-02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务于199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方便群众生活 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财务监管和税收征管工作目前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 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当前,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必须继续鼓励和扶持其 发展。全区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个 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主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 时,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坚决制止并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 款现象,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主的税外负担,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 境。

二、科学建帐,实行查帐征收,改进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税收征管方式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实行查帐征收。从1998年3月1日起,各盟市要在本地区选择试点开展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 收。具体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帐管理办法确定,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 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盟市税务机关确定的应设置复式帐的其它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盟市税务机关确定的应建简易帐的其它情形。

复式帐和简易帐的设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

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也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 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可以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暂不具备建帐条件 的业户,经旗县(区)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建帐时,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 须同时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租赁承包业户的资产归属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对其纳 税定额进行必要的调整。

为防止税款流失,在建帐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帐户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 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 报经营情况。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税务、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帐。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进行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    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实 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和税务登记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凡不按规定 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经营 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全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现金监管,清理并禁止多头开户现象。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存款帐户。对有偷、逃税行为 的业户,金融机构要及时协助税务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监督执行。

全区各级公安、监察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涉税案件。对围攻、冲击税务机关 ,殴打、谩骂税务人员,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 依法予以严惩。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配合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并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把我区税收征管改革 工作推向深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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