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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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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条款失效。废止第四条。自2021年1月 29 日起,关于奖项设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山东省财政厅(http://czt.shando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http://www.sd-n-tax.gov.cn)官方网站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定期摇奖共设置三个等级奖项: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五、定期开奖中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兑奖地点详见公告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兑奖地点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七、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八、定期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九、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十一、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中奖奖金以电汇的形式转账给中奖者。

十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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