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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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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注释:第一条及附件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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