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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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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所附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一类

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红塔区、大理市

30

二类

安宁市、景洪市、古城区、通海县、思茅区、麒麟区

26

三类

个旧市、水富市、江川区、晋宁区、瑞丽市、祥云县、绥江县、河口县、楚雄市、澄江县、昭阳区、隆阳区、弥渡县、勐腊县、巍山县、镇雄县、富民县、威信县、嵩明县、南涧县、盐津县、姚安县、永平县、东川区、开远市、陆良县、宜良县、牟定县、大关县、西畴县、腾冲市、临翔区、德钦县、禄丰县、易门县、罗平县、芒  市、洱源县、鹤庆县

23

四类

蒙自市、梁河县、剑川县、元阳县、永善县、禄劝县、元谋县、华坪县、会泽县、红河县、巧家县、彝良县、峨山县、凤庆县、南华县、大姚县、宣威市、宾川县、麻栗坡县、

建水县、永胜县、盈江县、施甸县、 泸西县、石屏县、富源县、宁洱县、广南县、景东县、华宁县、金平县、龙陵县、绿春县、兰坪县、沾益区、富宁县、云  县、云龙县、武定县、漾濞县、元江县、江城县、弥勒市、永仁县、师宗县、昌宁县、沧源县、新平县、泸水市、香格里拉市

20

五类

玉龙县、文山市、马龙区、马关县、墨江县、西盟县、寻甸县、石林县、耿马县、景谷县、陇川县、双柏县、永德县、双江县、砚山县、勐海县、宁蒗县、丘北县、孟连县、镇沅县、屏边县、镇康县、澜沧县、鲁甸县、贡山县、福贡县、维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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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尊敬的全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税法授权,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以下简称《税额方案》),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和《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耕地占用税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设立目的在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调整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了征收管理。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耕地占用税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也是对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其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的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耕地占用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纳税申报请知晓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范围。《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方式。您可以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税额标准请了解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于2019年7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我省各县(市、区)具体税额请查看《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三、税收优惠请记好

(一)《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暂予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则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您可以享受免征的范围:《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您可以享受减征的范围:《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减税降费政策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若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已经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情形下,可同时叠加享受适用税额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四、咨询方式请记牢

《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存在一定差异,欢迎您积极参加云南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耕地占用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耕地占用税具体税收政策及申报规定,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下列方式的纳税服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或关注“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为您提供办税便利,确保新税法平稳实施。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共同努力推进《耕地占用税法》顺利施行,为保护我们家乡的“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云南贡献更多力量。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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