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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内政发〔2019〕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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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9〕73号),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调整为10%,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内政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施行后,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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