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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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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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