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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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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自2022年7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期汇总缴纳的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十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二条中“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六条第2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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