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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豫国税发〔1994〕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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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1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8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扣除进项税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2号通知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对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能否扣除进项税额未作明确规定。我们意见,为了支持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进行再生产,对生产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扣除进项税额问题,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购进货物用于非生产项目,其进项税额的扣除问题。

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非生产项目的,如为美化环境购进的花草树木,为招待购进的烟酒食品饮料等等,虽有的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除。

3、关于修理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或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除。但对修理生产用固定资产而购进备件或支付的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能否扣除没有明确。我们意见,凡是外购的修理用备件或支付的修理费用,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又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扣除。

4、关于收购单位收购农业产品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金的扣除问题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部分农业产品(如烟叶、水产品、原木、原竹、畜牧产品等),除生产单位应缴纳农业特产税外,收购单位还要缴纳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单位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是否应并入收购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扣除,应予以明确。我们意见,对收购单位收购农业产品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应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5、关于收购单位收购棉花、烟叶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棉花加价款、烟叶扶持费等费用的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单位收购棉花、烟叶产品在收购价之外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棉花加价款、烟叶扶持费、奖售化肥款,柴油加价款等费用,均属于农业生产者的应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现行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我们意见,对收购单位收购棉花、烟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上述费用,允许计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6、关于个人从事运销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业务的,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其取得的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运费占整个收入的比重较大,有的甚至超过了货物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后,税负较重。为了支持这项业务的开展,我们意见,凡运输收入和货物收入能分清的,可仅对货物收入征收增值税,对运输收入不征增值税;凡将运输收入和货物收入合并向购货方收取,两项收入又无法分清的,应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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