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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1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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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上,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对流转税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省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问题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问题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总局正在根据新的形势,着手进行研究修订。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仍按照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包括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企业生产人员的界定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企业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企业产品生产、制作的人员,但不包医院、销售等非生产性的企业人员。

(三)关于“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和 “残疾证”,税务部门应以哪个证件作为福利企业免税依据的问题。

根据豫民福〔2002〕1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申报新办福利企业时,应提供“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作为申报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料,据此,我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福利企业,可以按“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 作为福利企业免税的一个依据;对2003年1月1日前的福利企业,按“残疾证” 作为福利企业免税的依据。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据此,该文件没有规定原料的来源,只要企业利用的原料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范畴,其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属于产品目录列举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非正常损失确定问题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据此,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发生政策性亏损挂帐和商品削价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国有企业改制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8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企业将实物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据此,对国有企业改制或企业发生分离、合并及兼并行为时发生的存货所有权转移,凡符合上述文件内容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铁路运费抵扣问题

根据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总局国税发〔2000〕14号、总局国税函〔2000〕1037号国税函〔2003〕970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费抵扣的条件为:一是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二是规定的项目费用;三是列举的铁路线,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抵扣。企业拥有的铁路专用线不属于列举的铁路线,对纳税人取得的拥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开具的铁路运费单据,不能作为铁路运费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有关问题

(一)目前省局确定的饲料产品检测机构为河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饲料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作为质检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选定的质检机构当年不得更换。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取得上述检测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方予申请免税。

(二)饲料产品的质检时间,由饲料生产企业与质检部门协商进行,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的质检工作必须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完成。

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省局另行下文明确。

七、其他问题

(一)取消《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44号)第六章第三节第十三条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和取得普通发票后,对每户(次)、人(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规定。

(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参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豫经贸资〔1999〕404)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关于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经贸资源〔2002〕465号)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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