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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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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现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纳税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即可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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