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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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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仅限于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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